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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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中縣清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張繼準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康弼周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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