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中縣清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張繼準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法官康弼周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