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勁傑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桂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92,3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