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林詠昕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王舜信 律師 李錦臺 律師被上訴人 林殷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340號確認界址事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於113年6月26日判決並於同年8月1日確定,有另案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9至303、309頁)。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劉佳燕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