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附民原告 吳俞萱 身分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廖慧英 身分資料詳卷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11號,即原113年度金訴字第378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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