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緯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緯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