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連炤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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