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參照),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以101年度補字第9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0元,該項
裁定已於101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
原告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凌浚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