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當懲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劉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等間請求撤銷不當懲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⑴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撤銷國科軍通字第1060008500號懲處令。
⑵被告應撤銷原告106年度考績列為丙等。⑶被告應補發106年終獎金(1.5個月)計新台幣(下同)87,300元(註109年3月2日更正為89,078元)及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⑷被告應恢復原告按月薪所得58,200元(109年3月2日以書狀補陳估計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100元)。
又於109年3月2日再起訴請求⑸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撤銷國科軍通字第1080003565號懲處令。⑹被告 周志強 因不當管理致原告身心驚恐不安,應補償原告精神慰撫金80,000元。⑺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為原告職業傷害未補償之失職行為,重提補償作業程序或循其他救濟程序。⑻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撤銷原告列於國科人資字第1090000065號不適任資遣名單。經核原告前開⑴⑵⑸⑺⑻聲明均屬非財產權訴訟,該五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15,000元(計算式:3000×5=15000)。又前開⑶⑷⑹之聲明,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
178元(計算式:89078+71100+80000=240,178),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合計原告於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