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99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銀漢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0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9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銀漢明知 海洛 因係屬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意圖營利非法販售他人,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海洛因之犯意,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海洛因之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所示之人。 嗣經警 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
7時4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開立之搜索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搜索陳銀漢之住處,並拘提陳銀漢到案,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陳銀漢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陳銀漢前因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主刑部分),及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嗣經檢察官(針對原審判決無罪部分)及被告(針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繫屬本院,而被告於102年6月4日上訴後,尚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嗣於102年6月12日在該分監舍房內自縊死亡乙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相字第419號相驗卷宗核對無訛,並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彰化縣田中鎮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5日田鎮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條文規定,自應為被告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被告有罪判決之諭知,容有未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符法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得上訴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起訴書附表: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毒品模式(含交易毒品之││││(民國)││種類、次數及價格)│├──┼────┼─────┼─────┼─────────────┤│1│ 黃錫鎮 │(1)│彰化縣埔心│黃錫鎮於當日先以其持用之09││││101年9月○○○鄉○○路2│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銀漢││││日下午1時│段488號2樓│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分許與陳│書房│聯絡後,黃錫鎮先單獨駕駛自││││銀漢通話完││小客車前往彰化署立醫院急診││││後約20分鐘││室對面之自助餐店與陳銀漢會││││││合後,與陳銀漢各駕駛一輛自││││││小客車於前述時、地到達 洪錫 ││││││鎮住處後,2人共同進入屋內││││││,陳銀漢在前述地點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予黃錫鎮1次。│││├─────┼─────┼─────────────┤│││(2)│陳銀漢住處│黃錫鎮當日與陳銀漢以前述方││││101年9月29│附近│式聯繫後,黃錫鎮與不知情之││││日晚上7時││友人共同駕車前往陳銀漢住處││││許││附近,而陳銀漢則自行徒步走││││││至現場,兩人見面後,陳銀漢││││││當場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予黃錫鎮1次。│├──┼────┼─────┼─────┼─────────────┤│2│ 徐漢光 及│(1)│彰化縣 田尾 │徐漢光與 鄧仁 榮各出資5百元│││ 鄧仁榮 │101年4月○○○鄉○○路旁│,推由徐漢光以持用之097582││││日晚上8時│之統一便利│6360號行動電話與陳銀漢持用││││許│商店前│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毒事宜後,再責由鄧仁榮單││││││獨騎乘機車至上址,而陳銀漢││││││則駕駛自小客車搭載1名女子││││││到場後,鄧仁榮騎乘機車至陳││││││銀漢駕駛車輛之駕駛座旁,陳││││││銀漢將車窗搖下後,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 包海洛 因予鄧仁││││││榮。│││├─────┼─────┼─────────────┤│││(2)│彰化縣田中│徐漢光與鄧仁榮各出資1千元││││101年4月30│ 鎮三光 里捕│,推由徐漢光以前述方式與陳││││日下午5時│頭路271巷│銀漢聯繫購毒事宜後,再騎乘││││35分許│86號陳銀漢│機車搭載鄧仁榮共同前往上址│││││住處1樓車│,通知陳銀漢開門後,陳銀漢│││││庫旁│在前址,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2包海洛因予徐漢光(誤載為││││││:陳銀漢)及鄧仁榮。│││├─────┼─────┼─────────────┤│││(3)│同上。│同上。││││101年5月3││││││日晚上7時││││││35分許│││││├─────┼─────┼─────────────┤│││(4)│同上。│除該次徐漢光與鄧仁榮各出資││││101年5月5││5百元及分別騎乘機車至上址││││日中午12時││外,其餘同上。││││46分許│││││├─────┼─────┼─────────────┤│││(5)│同上。│除該次推由鄧仁榮獨自騎乘機││││101年5月6││車至上址外,其餘同前。││││日晚上7時││││││4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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