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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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玉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丁玉麟(下稱受刑人)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即本件檢察官聲請書後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玉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均簡稱「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未記載,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明確。又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聲請,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以裁定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2年法律座談會2234號法律問題研究結果、司法院74年5月24日(74)廳刑一字第398號研究意見、司法院73年2月11日(73)廳刑一字第137號研究意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賭博等5罪,雖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惟受刑人其中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原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在同一案件中(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05、2783號)另犯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恐嚇取財等2罪(受刑人當時對此2罪部分之判決不服上訴本院而未經判決確定;嗣由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70、471號判決將此部分判決均撤銷後,改判均論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詳如聲請書附表編號4、5所示),因該4罪合於裁判時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原判決乃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而未就受刑人該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所處之刑,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上訴本院後,嗣又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迄至本院為本件裁定時,受刑人或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復未就受刑人所犯上揭2罪聲請管轄法院裁定補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既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定應執行刑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以原確定判決各罪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標準為基準,而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各法院就已確定之罪之易科罰金可能基於犯罪情狀等不同考量諭知不同折算標準,此屬各法院所得依法裁量,並與受刑人之審級利益攸關,且為可補正事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99號裁定意旨持同一見解)。惟本院並非本件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2、3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自無從對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所處之刑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此雖屬可補正事項,但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聲請,依上說明,應由聲請權人即受刑人或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自行決定是否向管轄法院(在本案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此為其等固有權限,尚非本院所得強令行使(況且本院復非管轄法院)。是以本院本即無法、亦無庸依職權命上開各聲請權人補正此部分事項後,再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而,本件在受刑人或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未就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2、3所示原得諭知易科罰金之各罪,向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補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前,本院尚無從就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後,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本件聲請人未待上開各聲請權人補正上開事項,即逕向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玉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9.15~100.11.10期│99年6月間某日、99年8│100.5.1012時30分許│││間│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0、│100年度偵字第24621、│100年度偵字第24621、│││2695、7435號│27326號、101年度偵字│27326號、101年度偵字││││第589、14956號│第589、14956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41號│101年度易字第2105、│101年度易字第2105、│││││2783號│27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8.8│102.1.17│102.1.17│├─┼─────────┼──────────┼──────────┼──────────┤│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41號│101年度易字第2105、│101年度易字第2105、│││││2783號│27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8.27│102.4.10(撤回上訴)│102.4.10(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306號已執畢│第6732號│第6732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玉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1.77時許│100.7.620時1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621、│100年度偵字第24621、││││27326號、101年度偵字│27326號、101年度偵字││││第589、14956號│第589、149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70、│102年度上易字第470、│││││471號│4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5.21│102.5.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70、│102年度上易字第470、│││││471號│4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5.21│102.5.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編號4、5數罪併罰已│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定刑有期徒刑10月)台│第6733號││││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