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3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翁國榮 共有人 翁清 . 翁小雲 共有人翁清. 翁偉哲 共有人翁清. 翁偉倫 共有人翁清. 翁雪華 共有人翁清. 黃翁玉絲 共有人翁. 翁桂蘭 共有人翁清.庚○○共有人翁.辛○○兼共有人翁. 翁啟芳 兼共有人翁. 翁啟南 兼共有人翁.王 翁玉珠 兼共有人.乙○○寅○○丑○○丁○○壬○○癸○○子○○戊○○己○○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翁玉珠」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翁玉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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