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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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就民國99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補正,於判決確定前均得為之,經補正後,即應視為自始無欠缺。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業於99年6月22日至統一便利商店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費用既經補正,則前揭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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