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謝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均文 、 張苕江 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
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