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謝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均文張苕江 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
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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