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1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柯國忠
被   告  林王金實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岡簡字第1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5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未滿一個月應付新臺幣壹佰元,逾期未滿二
個月應付新臺幣貳佰元。逾期未滿三個月應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卡申
請書、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
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等
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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