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鳳山刑事第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鳳山刑事第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