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合一工業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合一工業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債務人公司有效之商業登記證(原所補登記證已於2008.12.30屆滿)②釋明債務人有幾人?是否包含丙○○(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與補正事實欄不符),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