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747號債權人 陳玉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淑李世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麗淑、李世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關於兩造間新台幣1,500萬元債權及其抵押權,本院所為確認上開債權不存在及抵押權應予塗銷之一審判決暨其後之二、三審判決及確定判決證明書影本。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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