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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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謝佳諮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