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依法寄存送達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等件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冠霖法官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