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謝智傑
被   告  劉里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參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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