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陳馬鑾 」抑或為「丙○○」?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陳馬鑾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