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3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黃仙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宏垣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