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宗霖 被告 林榮吉
林敏桂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1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秀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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