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秉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宣判,惟查該日下午因天氣因素而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爰延展 宣判日期為103年8月14日下午3時3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