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陳怡成 被告 蔡侑村 兼訴訟代理林金木人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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