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 王協宗 原告與被告 蔣壁鴻 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之漏水修繕工程,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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