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國樑 間請
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36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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