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曾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55,7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彥傑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曾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0萬3,33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7月0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3年12月27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曾彥傑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35萬5,77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773元
曾乙、曾彥傑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773元
曾乙、曾彥傑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