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素禎 債務人 江建樑 債務人 莊雙鴻
一、債務人林素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素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江建樑、債務人莊雙鴻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