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24號聲請人 游白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景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洪景蓍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24號聲請人 游白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景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洪景蓍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