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丙○○被告戊○○
庚○○丁○○甲○○己○○乙○○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七九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等七人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及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建榮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