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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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代理人謝曉雯
惠莊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陳洪植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洪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D10****933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陳洪植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在臺無家屬,由中西區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 王秀蘭 於102年2月18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報案陳洪植於102年2月22日失蹤,經查陳洪植之入出境資料均查無資料,在臺原始資料不足,無法得知其他親屬資訊,且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前往其原設籍地址即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向普濟里之里、鄰長訪查,渠等均陳稱:上址為永樂燒肉飯承租店面已久,不認識陳洪植等語,又陳洪植經註記於102年2月22日失蹤,應認陳洪植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洪植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陳洪植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5年9月21日南市中西戶字第1050107627號函暨所檢送之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之查訪紀錄表與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附卷足資佐證,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於失蹤人陳洪植失蹤滿3年後,聲請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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