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晉勛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
1274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7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林○○(真實姓名詳卷)前係男女朋友, 洪進勛 在雙方交往期間,經林○○之同意,取得林○○自行拍攝之裸露胸部、生殖器影像圖檔。嗣2人因故分手,洪進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3年3月21日起迄同年9月15日止,在不詳地點,接續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LINE通訊軟體及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林○○,恐嚇稱將公開林○○上開祼照,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林○○,使林○○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基於以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於103年6月19日某時許,在其任職於高雄市○○區○○街某公司內,以電腦設備連接至「卡提諾王國」網站(網址為http://www.ck101.com)後,將前揭林○○之裸體影像圖檔上傳至上開網站,供不特定人得以連結至該網站觀覽。嗣林○○接獲友人通知,始發現上開情事,並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
5至10頁,偵一卷第22至24頁,偵二卷第9、10頁);並有「卡提諾王國」網頁畫面36紙、臉書網頁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偵二卷第13至16頁及證物袋),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正。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73年度臺上字第1933號判決、84年度臺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以上開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及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恐嚇稱將公開告訴人上開祼照,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恫嚇告訴人,已含有將加害於他人之名譽之表示,依一般社會常情,在客觀上顯已足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當無疑義。
(二)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3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629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甲○○所張貼連結之網址,其上所載影像內容為告訴人之裸體畫面,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應屬猥褻物品甚明。被告將前揭告訴人之裸體影像圖檔上傳至上開網站,供不特定人得連結至該網站觀覽,係以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
235條第1項之以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被告於密接時、地,先後多次以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臉書傳送訊息對告訴人為恐嚇犯行,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即論以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先以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及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自忖能以此恐嚇之方式挽回告訴人分手之心意,於不遂之後,始生以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而將告訴人之裸體影像圖檔上傳至上開網站,供不特定人得連結至該網站觀覽,以為報復,是以被告上開2罪間,行為互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以2罪間因時間部分重疊,屬局部同一,自可認屬同一行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而認2罪之間有想像競合之關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感情關係生變,本應理性溝通解決,捨此不為,竟傳送訊息恫嚇告訴人,並進而將告訴人之裸體影像圖檔上傳至網站,以為報復,毀人名譽莫此為甚,更遑論被告將告訴人裸體圖像上傳網路供人任意觀覽,亦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斟酌上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附著物及物品」,範圍包括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如錄音帶、唱片、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等),惟其性質,應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限,至於可傳送或顯現上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電磁紀錄,應非屬該法所規定之「附著物及物品」;又義務沒收者,應是該猥褻影像之附著物,而非查獲員警為求取證而翻拍之網頁圖片,是本院自無從逕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就上開含猥褻內容之影像及其翻拍圖片部分予以沒收,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傳送訊息方式│傳送訊息時間│訊息內容│├──┼──────┼──────┼───────────┤│1│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吼,真的用照片就可以玩││││16時41分許│死你│├──┼──────┼──────┼───────────┤│2│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照片我是po定了││││17時50分許││├──┼──────┼──────┼───────────┤│3│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如果有人在○○問妳照片││││18時44分許│是不是妳妳不必太緊張嘿││││││├──┼──────┼──────┼───────────┤│4│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第二波會在今晚準時上傳││││19時37分許││├──┼──────┼──────┼───────────┤│5│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死破麻,又合成了新照片││││19時49分許│,而且是放大讓人肉搜版│││││的│├──┼──────┼──────┼───────────┤│6│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幹拎娘,繼續上傳││││19時54分許││├──┼──────┼──────┼───────────┤│7│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配你裸照實在可以拿來援││││20時20分許│交│├──┼──────┼──────┼───────────┤│8│LINE私訊│103年3月22日│幹拎娘你看我會不會把你││││10時22分許│照片拿去你加附近灑│├──┼──────┼──────┼───────────┤│9│LINE私訊│103年3月22日│你很想在你加附近看到裸││││10時28分許│照嘛│├──┼──────┼──────┼───────────┤│10│LINE私訊│103年3月22日│我會拿去97碼頭去灑││││10時31分許││├──┼──────┼──────┼───────────┤│11│LINE私訊│103年4月9日│妳就準備撿裸照撿到手軟││││12時15分許││├──┼──────┼──────┼───────────┤│12│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我非常期待你父母看妳裸││││17時29分許│照在外面流傳的嘴臉│├──┼──────┼──────┼───────────┤│13│LINE私訊│103年4月9日│裸照一定會流出去││││20時21分許││├──┼──────┼──────┼───────────┤│14│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明天開始○○會出現妳裸││││20時57分許│照│├──┼──────┼──────┼───────────┤│15│LINE私訊│103年4月9日│妳準備在○○撿裸照撿到││││21時19分許│死│├──┼──────┼──────┼───────────┤│16│LINE私訊│103年4月9日│記得在○○撿裸照的時候││││21時29分許│要勇敢承認是妳本人啊│├──┼──────┼──────┼───────────┤│17│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我就讓妳父母因為妳那些││││21時58分許│該死的裸照徹底臉上無光│├──┼──────┼──────┼───────────┤│18│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我等等就會跟 阿樑 分享妳││││22時54分許│丟臉的要死的裸照│├──┼──────┼──────┼───────────┤│19│LINE私訊│103年4月9日│裸照很快會傳出去││││22時59分許││├──┼──────┼──────┼───────────┤│20│LINE私訊│103年4月10日│裸照我一定會流出去││││11時49分許││├──┼──────┼──────┼───────────┤│21│LINE私訊│103年4月10日│像跳針一樣同樣的裸照不││││20時33分許│停的在你自以為沒事的時│││││候不停的散佈│├──┼──────┼──────┼───────────┤│22│LINE私訊│103年4月11日│明天把裸照貼在妳家附近││││12時27分許│的電線桿後會拍張照送你│├──┼──────┼──────┼───────────┤│23│LINE私訊│103年4月11日│操雞掰明天全○○網頁都││││21時15分許│會有你裸照│││││所有林園大大小小公布欄│││││都會有你裸照│├──┼──────┼──────┼───────────┤│24│LINE私訊│103年4月11日│你看我敢不敢拿裸照去你││││22時16分許│家門口灑│├──┼──────┼──────┼───────────┤│25│LINE私訊│103年4月17日│我一定會讓你的裸照傳片││││24時9分許│高雄市任何角落│├──┼──────┼──────┼───────────┤│26│LINE私訊│103年4月27日│裸照網頁會附上你FB連││││19時25分許│結│├──┼──────┼──────┼───────────┤│27│LINE私訊│103年5月16日│我一定會瘋狂上傳││││22時30分許││├──┼──────┼──────┼───────────┤│28│LINE私訊│103年5月17日│等妳裸照四處散的時候你││││16時40分許│會更忙啦│├──┼──────┼──────┼───────────┤│29│LINE私訊│103年6月9日│裸照分手後會出現在哪你││││23時14分許│最好有心理準備蛤│├──┼──────┼──────┼───────────┤│30│LINE私訊│103年6月19日│裸照會陪你出名的││││9時5分許││├──┼──────┼──────┼───────────┤│31│LINE私訊│103年7月11日│妳的裸照我一樣會給 大欽 ││││24時13分許│聞香│├──┼──────┼──────┼───────────┤│32│LINE私訊│103年7月18日│裸照上傳完畢││││1時12分許││├──┼──────┼──────┼───────────┤│33│LINE私訊│103年7月18日│裸照我不會刪││││17時39分許│而且會瘋狂傳│├──┼──────┼──────┼───────────┤│34│LINE私訊│103年9月15日│享受到成名滋味沒││││20時34分許、│拍妳媽的死人裸照││││21時45分許││├──┼──────┼──────┼───────────┤│35│臉書私訊│103年7月26日│寫真集持續放送中喔!保││││某時許│佑妳家人不會看到│├──┼──────┼──────┼───────────┤│36│告訴人臉書網│103年9月7日│死破 麻林君君 ,妳的裸照│││頁塗鴉牆留言│某時許│也很像 米其林 ,想看的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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