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千尹選任辯護人蘇彥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0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一法庭宣判;惟因該日為例假日;且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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