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奕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添民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帳號││││││幣)│││├──┼───────┼─────┼──────┼───────┼─────┼────┤│1│欣海豐實業有限│台灣銀行北│109年9月30日│7,000元│AM0000000│00000000│││公司│花蓮分行││││6696│├──┼───────┼─────┼──────┼───────┼─────┼────┤│2│欣海豐實業有限│台灣銀行北│109年9月30日│889,050元│AM0000000│00000000│││公司│花蓮分行││││6696│├──┼───────┼─────┼──────┼───────┼─────┼────┤│3│欣海豐實業有限│台灣銀行北│109年9月30日│77,600元│AM0000000│00000000│││公司│花蓮分行││││6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