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恐嚇取財、常業詐欺、重利等6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於92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後於96年1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98年2月1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件在卷可憑。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是如附表編號1、3、4、6所示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偽造文書、恐嚇取財、重利等4罪部分,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2月又15日、3月、3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2、5不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2罪暨如附表編號1、3、4、6符合上揭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等4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民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89年3月23日至89年5月│89年5月間至89年11月│88年1月6日││年月日│25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2814號│90年偵字第2814號│89年偵字第10479號│├─┬─────────┼──────────┼──────────┼──────────┤│最│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1年訴字第1570號│92年上訴字第1979號│89年上訴字第2052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9月12日│93年6月23日│90年1月17日│├─┼─────────┼──────────┼──────────┼──────────┤│確│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1年訴字第1570號│92年上訴字第1979號│90年台上字第23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年11月14日│93年7月15日│90年4月19日│├─┴─────────┼──────────┼──────────┼──────────┤│所犯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牽連犯詐欺罪││└───────────┴──────────┴──────────┴──────────┘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常業詐欺│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9年2月26日至89年3月│86年5月中旬至86年7月│85年4月上旬至85年9月││年月日│23日│15日│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8129號│86年偵字第15171號│85年偵字第1860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易字第2062號│91年重上更一字第263號│93年上訴字第795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1月14日│92年9月3日│93年9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1年上易字第2062號│92年台上字第6483號│93年上訴字第7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年1月14日│92年11月20日│93年10月1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修正前刑法第345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