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上訴人 吳富乾
吳富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增宏 、 鄭瑞光 、 張金水 、 林陳蘭妹 、吳邱月兔、 郭盛晃 、 郭森榮 、 徐寶青 、 陳鄭細森 、 陳鴻鈞 、 陳鴻博 、 邱建添 、 邱金清 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9萬6,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萬2,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