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秋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萬0,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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