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家齊具保人潘紀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同旨)。
二、經查,受刑人程家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潘紀榛出具現金保證。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聲請人雖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另對受刑人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能到案執行。惟聲請人於民國
109年8月26日聲請沒入保證金後(聲請書於同年9月1日送達本院),受刑人業於同年8月31日經緝獲歸案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受刑人已非在外逃匿之狀態,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