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浚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浚承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浚承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受刑人吳浚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0月5日│104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315││││10289號│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實││968號│22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8日│105年4月26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第222││決││968號│號││├────┼────────┼────────┤││確定日期│105年2月16日│105年5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63號│字第30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