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14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告 高大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69元,及其中79,494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按週年利率13.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4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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