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星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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