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

原告 王恢棟

被告 賴宇茗

翁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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