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49號民事調解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49號

聲請人 林錦川

相對人 戴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