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科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採購單及發票影本,債務人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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