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子女 王定源 、 王定弘 、 王定富 、 王華婷 、 王莉盈 五名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