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陳聖翔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靜枝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9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07萬0,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上訴人僅繳納6,4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0,4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宏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佳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