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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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000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為被繼承人之女,因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8月1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三、查本件聲明人甲○○之父母為 謝清程 、謝 陳錦妹 ,聲明人甲○○與被繼承人乙○○○並非母女關係,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明人甲○○依法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甲○○既非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其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