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79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中華民國79年7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8年度偵字第119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通知書、贓證物品清單等附件,但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宋祺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