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於86年9月2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2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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